山东法制传媒网:(袁壮 岳善飞 刘培峰)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高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刘培峰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去年6月,高集镇村民甲某找乙某粉碎秸秆,在粉碎工作过程中,粉碎机带起的石子崩伤了甲某的眼睛,甲某随即住院治疗。同年8月,乙某在村书记的陪同下去看望甲某并给送来了2000元的赔偿金,两人未再继续联系。而甲某后续伤情恶化转院治疗,花费各类费用共计8000余元。出院后,甲某联系到乙某,要求乙某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乙某没有同意,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由于近期乙某要外出打工,甲某的妻子担心乙某外出后找不到人,赔偿不能要回来,便来到高集司法所请求帮助。
法律工作者刘培峰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事件经过,并在此基础上核实了相关证据资料。最终,刘培峰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赔偿金额上。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刘培峰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与甲某、乙某进行沟通,通过释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到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疏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乙某赔偿甲某6000元,除去去年已经支付的2000元,当场赔偿给甲某剩余的4000元,这起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高集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