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刘守新)2023年1月28日上午9时,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贾某等6人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他们6人在禹城某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贾某等6人的劳动报酬,也没有打欠条,后经多次讨要均未果来调委会寻求帮助。在诉说过程中,贾某等人的情绪较为激动,言辞也比较激烈,并表示如果今天得不到解决的话将会寻求上访等其他途径。
莒镇调解调委会段小龙主任在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与该镇的村法律顾问及时介入,制定调解方案,及时与禹城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经理魏某进行联系,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在与该公司经理的沟通中得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年前几近停产,公司的效益额大不如前,导致公司的资金周转也遇到了极大的问题,因此才没有及时支付他们的工资。针对该公司经理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段主任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理、耐心细致的向其进行解释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告知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拒不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等,如果他们6个人提起仲裁也是他们所享有的权利,若出现不利后果将会由公司方承担。
1月28日下午,莒镇调委会段主任和同事们组织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该公司魏经理承认了拖欠6人工资款的事实,但双方对每人所应给付的工资数额产生较大分歧,争论不休。段主任建议由双方到该公司的财务处进行核实,按照每人的出工情况分别计算出每人所应获得的工资。当日,双方共同到该公司财务处进行计算核实,对6名务工人员应发的工资款项双方均表示认可。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6人的工资款18632.4元。贾某等人对莒镇调委会处理结果表示赞同。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工资款纠纷案件,讨薪纠纷基本都是群体性纠纷,人员多、情绪急、易失控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点。但这样的案件在农村时有发生,假如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容易发生集体性上访甚至引发刑事案件等。本案经过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疏导,用法用情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促成了案件有效化解的同时也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