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王,最近看你愁眉苦脸的,咋的,让人给煮了?”
老王:“哎,真是一言难尽啊,我这不前年一起跟老孙管老赵借了5万块钱么,钱当时都给老孙用了,我跟老孙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字。老孙说一年就还给人家,可是到现在也没还。现在老赵把我们起诉了。可是我也很无辜啊,钱我也没花,这么大岁数了,还摊上官司了。”
老张:“这么一说,老赵,你挺冤枉啊,你也没花着钱,就签个字,这就得给人家还饥荒了?”
老王:“谁说不是呢,谁花的找谁去呗。但是我上几天上法院了,我就找那个办案子的法官,他可不是这个意思,我听他的意思,我还得给钱呢,说什么我是共同借款人。可是我当时就觉得跟老孙也挺好,签个字也没事,我也没想到会是这样啊。”
老张:“你这么一说,法官说的也有道理,与其唉声叹气,不如再去问问,该给人家也逃不掉,走,我陪你去法院再问问。”
法官说法:像老王和老孙这样共同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属于共同借款行为。这种借款存在两个关系即借款人内部也就是老王和老孙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人外部也就是老王、老孙和老赵之间的关系。老王与老孙的约定不能对抗人家老赵。这种共同借款属于一种连之债,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所以老赵找老王要钱是有依据的。但是老王如果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的份额可以向老孙追偿。(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