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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市张庄司法所:一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受训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文学 韩娇娇)9月21日,山东禹城市司法局张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进行训诫教育并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21年6月8日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8月,张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林某存在多次未按监管规定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和语音汇报情况,对林某给予了口头警告,并向林某讲明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将承担的后果,告知其经教育仍不改正将会受到相应处罚。9月9日上午,张庄司法所组织辖区矫正对象开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再次强调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报告制度。9月11日上午,林某再次未按要求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和语音汇报。鉴于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张庄司法所提请禹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对林某作出了训诫处罚决定。
 
  训诫教育谈话中,司法所负责同志针对林某的违规行为,向其阐明违规事实及危害后果,告诫林某要明确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定位,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敬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不得再犯。林某深受教育,郑重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机会,服从监管,绝不会再出现违规行为。”
 
  长期以来,张庄司法所始终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法治张庄、平安张庄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