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2年9月6日,家住山东冠县柳林镇三里屯村的顾某哭着跑到甘官屯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她事情的原委。原来,2012年,顾某嫁到甘官屯镇西杏庄村,2013年,顾某和林某育有一女,后夫妻两人感情不和,于2021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离婚一年多以来,孩子一直跟随父亲林某生活,在此年期间顾某十分想念孩子,多次向林某提出想探望孩子的要求,但均遭到林某的拒绝。
甘官屯司法所了解到基本情况后,对顾某的经历深表同情,确认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后,随即前往西杏二庄村,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共同做林某的思想工作。林某一开始不同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讲法:“《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过多次的沟通调解,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林某同意让顾某探望孩子。顾某听到消息后十分高兴,在不耽误孩子上学的前提下,最终选择中秋节学校放假的时间,母女二人终于见面,顾某给孩子买了好多生活用品、衣服、鞋等。
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庭组成的,小家庭的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大和谐。甘官屯司法所倾心化解纠纷,为群众办实事,既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保护了孩子幼小的心灵,也避免了矛盾升级,进一步维护了辖区社会平安和谐。(山东冠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