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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市康庄司法所探索“审查+调解+普法”新型法治建设模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山东临清市司法局康庄司法所探索“审查+调解+普法”新型法治建设模式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腾)乡村要振兴,法治必同行。为强化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保障,切实满足乡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山东临清市司法局康庄司法所大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创新便捷服务举措,探索“审查+调解+普法”新型法治建设模式,推动“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工作走深走实。
 
  8月28日晚9点,康庄镇法律顾问李春玲手机铃声响起,这么晚打电话联系,必定有要事,李律师不敢懈怠,接通电话后另一头传来梅井村吕书记急切的声音。
 
  原来,梅井村所辖双井自然村村民于某因双井村经济合作社拖欠其租赁费一事,将双井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院,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诉前调解,经济合作社法人及其他两位负责人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根据村级合法性审查规定,双井村经济合作社将调解协议书上报梅井村社区,梅井村吕书记明显感觉经济合作社三个负责人在没有通过法定流程的情况下,私自处置集体财产,此行为不妥,存在法律风险,故第一时间向法律顾问上报审查。
 
  李律师深感此事关系重大,经仔细推敲,从法律角度向梅井村吕书记分析汇报:此事虽向法院起诉,但调解书并非法院制作,没有其签章,系个人达成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双井村经济合作社三个负责人在没有采取集体讨论,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下,擅自处置集体经济,与他人签订协议,在民法上,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自始不发生效力。
 
  李律师将此事上报康庄司法所,司法所与镇党委副书记徐百圳商定:8月29日由村委会负责通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由法律顾问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说明,并且一次性解决于某反映的拖欠租赁费一事,同时邀请梅井村其他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旁听调解经过。经过耐心讲解与疏导,当事人接受了协议书无效的事实,经司法所中间协调,双井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由法律顾问制定补充协议,约定合作社每年年底前必须结清本年租赁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既解决了调解协议书无效的问题,又化解了拖欠群众租赁费的纠纷,同时还对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了警示教育。
 
  做好村级合法性审查,打通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法律顾问是不可替代的“裁判官”。法律顾问对村级文书、合同、协议、四议两公开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指出存在法律隐患,及时作出补救措施,做到审查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山东临清市司法局康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