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培懿)山东临清先锋路街道村民韩某出嫁到外村后离婚,离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韩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找到村支书要求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司法局先锋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村支书的法律咨询后,及时联系先锋法律顾问张树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回答了农民的土地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地以及重新获得承包地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于韩某当时已经嫁到外村,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户口也已经迁出,其父母已经去世,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集体收回土地再分配的时候没有韩某的承包地。
韩某把户口迁回本村后,想要回原来父母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现在,韩某户口已经迁回本村,由于该村土地在2015年已承包出去,韩某要想分得承包地,只能等下一次土地承包的时候获得承包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司法局先锋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