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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县高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务工受伤赔偿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德华)2022年3月11日,山东省沂水县汤家官庄村民吴某某在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鸡柳加工工作时,由于地面较滑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手小臂受伤,事故发生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及时安排人将吴某某送至当地医院救治,并及时垫付相关检查费、治疗费400元,吴某某打好石膏固定后,就出院回家了,在村卫生室输液七天,自己支付医药费160余元。
 
  吴某兰摔伤后,好几个月不能上班,因误工费等费用问题多次到务工的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3277元。公司负责人也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因赔偿数额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在走投无路之下,2022年6月23日,吴某某找到沂水县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给予调解。
 
  在听取申请人吴某某陈述后,调解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审查和讨论。高桥镇调委会人员安抚了吴某某的情绪,防止事态被激化,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吴某某务工的公司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了相关的劳务部门,在充分掌握各方具体情况下,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事故已出就应该积极面对,真诚的去化解矛盾,退一步海阔天空。
 
  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人员耐心劝解吴某某,因自己工作中走路不小心导致自行摔倒造成受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对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摆事实,讲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上吴某某年龄较大又无任何技术技能,丈夫去世多年,在家养病期间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比较困难,生活压力比较大,希望刘某某能够理解其困难、积极配合赔偿事宜。
 
  经过调解组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签定了调解协议书,现场对赔款金额进行了交付。
 
  就此,这起因务工受伤产生的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高桥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