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洪玉芝 吴慧子)2022年6月6日下午,李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西湖镇西干河营村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自北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当事人李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经检测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元。双方就本次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直意见,特到阳谷县西湖司法所申请调解。
当事人双方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起到司法所,反映情况。李某认为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自己的医疗费和涉事车辆维修费理应都由刘某赔偿。刘某认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于李某的医疗费以及双方的车辆损失费应该按比例分摊,不能由自己一人承担。西湖司法所联合调解员在查明事实情况后,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李某的要求是不合理合法的,对于医疗费以及涉事车辆的维修费应该按比例由双方分摊。
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一是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00元;2、双方涉事车辆,由各自负责维修。
西湖司法所用真心、真情调解,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服务群众的“连心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