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艳丽)为做好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由执行地司法所长和专管员每周对矫正对象核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结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有序。
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金乡县,2020年6月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6月16日在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张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李某某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使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恩政府对他的宽大与包容。张某某也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疫情期间,张某某每日按时在济宁云矫务打卡,没有越界现象,也没有请假事项。司法所在核查矫正对象健康码和行程码时,发现张某某14天内有到达或途径江苏省徐州市的记录,张某某主动交代,他在家务农,现在正是农忙季节,他家的地在和江苏省交界处,下地干活时手机有时显示出江苏省信号,人实际上没有越界。
执行地司法所去张某某实际居住村居走访,实地验证,通过走访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了解张某某的活动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及近期表现,和张某某所汇报情况一致,说明张某某没有越界。然后,司法所重点约谈张某某,告诫他一定要遵守疫情期间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金乡。(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