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腾)“你好,我是康庄司法所工作人员,我们接到镇市民热线转办的纠纷案件,现针对你反映的线索问题,我在法律层面向你进行解答……”康庄司法所工作人员正在耐心为群众做法律解释。
经过多方了解,事情原委是这样的:申请方栾某称叔父去世时是由他摔老盆(农村由男孩给老人送终的一个习俗),按照农村的习俗,他应该继承老人的财产(住房、宅基、及耕地),且近期老人的女儿们也口头同意将宅基给自己,房子归老人女儿们。被申请方称,老人有三个女儿,两个外嫁他村,一个在本村,老人生前的衣食起居都是由三个女儿照料,送终的花费也是由三个女儿承担的,老人的财产应该由她们继承。
司法所意识到此事极为敏感,矛盾极易激化,立即咨询由三名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律智囊团,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司法所向当事人解释:
1、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而在其去世后自动开始法定继承。
2、农村送终的习俗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老人的三个女儿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男女平等,不得剥夺女孩继承权,她们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
3、栾某称老人女儿同意将宅基地给栾某,首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此事,即使能够证明确有此事,且为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自始无效。
4、栾某主张的承包地不能由其女儿继续耕种一事,由于耕地系集体所有,故不能继承,但是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由于老人土地已过承包经营期限,故村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
最后,当事人双方都对涉案法律有了充分的理解,明确了自身能够主张的最大利益,此纠纷有了充足法律保障,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山东省临清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