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洪玉芝 吴慧子)2022年5月17日上午,一位神情憔悴的郭某来到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寻求帮助。
据郭某讲述:2018年8月4日,郭某到阳谷县西湖镇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0元。刚存完款,在银行办业务的熟人李某找到郭某,请求郭某帮忙,李某说自己忘记带银行卡了,现急需转钱,要借郭某的银行卡使用一下。郭某因熟人原故不好拒接。随后,郭某和李某来到ATM机前,先从卡里取出5000元现金给了李某,又按照李某要求给李某指定的账户转了5000元。李某当时即未给郭某打欠条,又没有把钱还给郭某。郭某时间一长,将此事忘记。至到今年5月11日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才想起。她向李某催要,李某不承认自己借钱的事实,郭某无奈,只好带着自己在银行打印的交易明细到司法所需求帮助。
洪玉芝所长热情地接待了郭某,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郭某解答:郭某和刘某发生债权纠纷后,郭某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郭某现在才主张权利,其时间已明显超过3年,且郭某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郭某的主张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其与李某的债权纠纷也从法定之债转变为自然之债。(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