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龙)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联合镇妇联创新打造了“法律服务妇女微家”,通过链接人民调解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资源,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快捷高效。近日,西岗司法所“妇女微家”工作人员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2019年5月,家住西岗镇某村的年轻姑娘王某(19岁)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男友李某(20岁),两人相识后感情迅速升温,于同年10月在老家下举办了婚礼,因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小两口”未办理结婚登记。
“当初我们的感情很好,从来没想过会分开。”出于对两人感情的信任以及结婚登记意识的薄弱,王某错误地认为只要在父母、亲友的见证下举行过婚礼,就是“合法”夫妻。后来,随着女儿的出生,王某觉得自己的“婚姻”更加真实、幸福了。其间,王某的亲友也曾劝说王某要及时办理婚姻登记,可她却不以为意,“有没有结婚证无所谓,不过是一张纸罢了。”
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婚后”王、李二人经常会为收入、家务、子女抚养等现实问题发生争吵。王某觉得“丈夫”李某对自己没了往日的温柔体贴,对孩子的抚养照顾也不上心。看着“丈夫”对自己越发地冷淡,王某也觉得有必要给自己和孩子的未来生活加上一道保险,于是向李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可令王某万没想到的是,李某拒绝了她的合理要求。双方父母轮流做李某思想工作也不起效果,李某总是推拖,拖到最后提出要“离婚”,并表示不会抚养孩子,这让王某伤心欲绝。为了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西岗司法所“妇女微家”寻求帮助。
了解案情后,工作人员向王某讲解到,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虽然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在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上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的双方均无配偶,任何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如果李某单独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即使王某再不愿意,也无法像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那样在法庭上拒绝离婚。听到这里,王某对没有及时办理婚姻登记很是后悔,但为时已晚,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针对李某不愿意抚养女儿一事,工作人员告诉李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女儿,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能独立生活为止,希望李某能够为孩子考虑,履行自己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经过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王、李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解除与王某的同居关系,现居住房屋归王某和女儿所有,李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为止。随着协议的签订,这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西岗司法所“妇女微家”已成功调处婚姻家庭纠纷16件,提供法律和心理健康咨询140余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800余份,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