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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劳动者维权求帮助 法律援助伸援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若南)2012年12月,李某入职某学校,双方签订《教师聘任协议》,协议约定履行期限为10年,每月工资2500元,工资随在编职工一样同时上涨同等比例。但自2015年起,学校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上涨工资。2020年5月,学校单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李某解除《教师聘任协议》。
 
  李某认为学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向自己支付应上涨而未上涨的部分工资、违法的双倍工资和解聘的赔偿金等。为维护权益,2020年9月,李某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经审查,李某多年离异,名下没有房产。一直在市区租房生活,每月收入需支付房租、儿子大学费用及赡养父亲,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中心当天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指派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的陶仪猛律师承办此案。陶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受援人李某,并添加微信,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仔细研究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其提起仲裁,并为其书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决。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学校方辩称:2019年李某自费外出学习,未经单位许可也没履行请假手续,学校解除《教师聘任协议》程序合法。李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双方既签订《教师聘任协议》,学校应向李某支付应上涨部分的工资差额和福利待遇。李某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学校因此解除与李某聘任协议,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对于申请人请求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和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学校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应上涨工资差额38190.74元及福利待遇。
 
  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李某及学校均不服裁决,李某非常焦急,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中心继续指派陶律师承办此案。陶律师再次约见李某,针对仲裁阶段学校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再次沟通。认为此案核心在于工资上涨的幅度和具体数额是否有依据。陶律师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学校提供与李某工作情形相近的在编职工王某、于某等5位教师的工资收入状况。认为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双方聘任协议约定,上述5人的收入情况应为申请人上涨工资的参照标准。提出学校应支付李某上涨工资17.25万元的诉讼请求。
 
  开庭前,陶律师为了尽快给李某拿到应上涨的工资,和学校进行多次协商,但因学校给付的数额太少,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初,本案在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明确约定,学校给李某工资同在编教职工一样同时上涨同等比例,学校应按约定上涨工资。但截至学校解除协议,李某每月发放工资仍是入职时的2500元。李某要求支付应涨未涨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协议约定参照情形相近的在编中级职称教师涨工资的数额来计算,李某要求支付应上涨工资17.25万元,应予支持。
 
  2021年7月,李某专门致电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判决的17.25万元工资我已经收到了,咱们援助中心和律师从仲裁到诉讼,一直尽心尽力的帮助我,没有你们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也不会这么顺利的维权,真是太感谢了!”(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