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仁飞)近日,山东省阳谷县司法局李台司法所依法对一名不据实汇报个人活动信息并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训诫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犯生产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国庆节假日前夕,李台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题组织节前教育,将《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外出、节假日每日汇报等规定再次进行学习。但赵某某在2021年10月4日及2021年10月5日晚因阳谷县防汛指挥人员转移,未经批准私自前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进行居住,阳谷县司法局李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电话核查时仍未主动进行汇报,10月6日工作人员通过仔细核对活动轨迹后,认定赵某某存在私自外出情况后其才主动交代。李台司法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阳谷县司法局对赵某某进行训诫处罚。
2021年10月8日,阳谷县司法局李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赵某某违反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在党委政府组织的人员转移工作中,可以申请外出投亲居住,但是在工作人员电话核查中仍未主动汇报,隐瞒个人行踪,实属不该。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赵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训诫处罚,在今后的矫正中一定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