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焕荣)山东阳谷县定水镇定水村的周某承包了马某和刘某的一项工程,施工完成后,马某和刘某将支付周某工程款为85000元。两个月后工程完工,马某和刘某支付给周某36500元工程款,剩余的款项为周某出具了相关凭证。后来周某急需用钱,多次找马某和刘某所要剩余工程款,但二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后刘某因病去世,周某找马某索要工程款,马某表示周某应该向刘某索要,拒绝支付。周某多次索要无果,来到阳谷县定水村调委会,申请调解。
定水村“法治带头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热情接待了周某,并询问了详细情况后,组织调委会成员积极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事实和理由,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村“法治带头人”、调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积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并明确指出,马某与刘某系个人合伙关系,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周某有权利向马某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在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说服下,周某和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当场支付周某现金48500元。(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法治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