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腾)人民群众是社会基础,群众幸福安康是社会安定的前提,伤残职工是社会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与更多的关怀与帮助。5月26日上午,山东省临清市司法局康庄司法所深入伤残职工家中,用法律武器为其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康庄镇宁店村村民张某在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工作,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张某下肢受伤,住院三十二天,住院期间花费六万八千六百七十元。张某向司法所求助,协商工伤赔偿事宜。
司法所统筹分析案件,就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第三人对张某的赔偿责任进行研判,综合分析各方的财务状况、索赔难易度及第三人与宁某的关系,最终确定索赔方案:向用人单位(法定法定代表人:宁某)主张赔偿责任。经过多轮商讨,最终确定赔偿协议:1.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十二万五千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5月26日,司法所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宁某及其村支部书记于上午9时到达张某家中,探望其病情,在充分协商、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签订赔偿协议书。另外,司法所告知宁某,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山东省临清市司法局康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