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成)3月中旬的一天,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的王女士来到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咨询办理存款继承问题。王女士的叔叔王老汉一生未婚,没有子女,平时跟随哥哥,也就是王女士的父亲一家生活,王女士的父亲去世后,一直由王老汉的嫂子和侄子侄女照顾他生活。2020年11月份王老汉突发疾病去世了,在银行留有部分存款,因事发突然,没有告诉任何人存单密码。按照原《继承法》,王老汉的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去世了,除非是其生前有遗嘱,否则就只能认定遗产无人继承,归村里集体所有了。
不要慌张!公证员按“典”办事
经过仔细询问、梳理分析,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的公证员从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出了答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今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王老汉的侄子侄女就可以代位继承王老汉的遗产了,但是还有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王老汉死亡时间!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前已经亡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吗?
能,公证员经过查阅资料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刚颁布不久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如何办理公证,又成了摆在公证员面前的难题。王女士兄弟姐妹六人,有两人常住省外,其他兄弟姐妹也分住在不同的区(市),按照办证程序,公证员要与他们一一见面,征求继承意见,工作量可想而知。如果按照当事人举证的原则,申请公证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所有当事人都到处办理,成本高且不说,对于很少外出的王女士来说,单是搜集证据就让其崩溃,存款不多,从经济效益看,是否有办理的价值?
面对申请人无助的目光,公证员决定特事特办,在征得处领导的同意后,先是随当事人到被继承人的原籍调查取证,与其他当事人进行谈话,跑了整整一天。回到处里已经是晚上了,公证人员顾不上吃饭,利用远程视频系统与远在外省的两名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手续,一直忙到九点多,终于将公证书交到了申请人手中。
“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好群众的“难点”“痛点”、“ 堵点”已成为公证员的共识与自觉行动。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公证人员积极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号召,将群众利益牢记心中,落实到行动上。上门办证、免费外出调查取证、做法律宣传、矛盾化解工作已成为新常态。(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