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顺胜)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司法局庄坞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9年3月18日下午,王某驾驶电动车在田间道路自西向东行走时,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其后面鸣喇叭,王某由于紧张,不慎将车辆开翻,将身体砸伤,造成左小腿骨折,在郯城县胜利卫生院治疗七天,共用医疗费3462.9元。李某为其垫付1700元,尚有1762.9元未支付,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庄坞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主动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并耐心对李某做工作,宣讲相关法律知识。2021年1月27日,司法所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给予调解解决,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解决;2、李某除原来已垫付的1700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1762.9元,并于调解时一次性付清。其余费用王某自动放弃。3、李某做出上述赔偿后,王某不要求追究李某的其它任何责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司法局庄坞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