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东阿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团队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推动开展依法防疫抗疫,让大家坚定信心、科学预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团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筑牢村居(社区)防疫法治防线,及时高效便捷地为群众提供疫情法律咨询服务,因受疫情影响,对于不能走访入户的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新乡贤通过村(社区)微信群、咨询热线等平台公布免费咨询方式,解答法律咨询、法律问题。并通过编写法律顾问致群众的一封信、疫情防控顺口溜等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让疫情不延迟法治的脚步。
附:铜城街道法律顾问致群众的一封信
【疫情防控】事关疫情防控,这些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广大居民朋友:
大家好!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随着春节的临近,人流物流增加,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特向广大居民朋友普及如下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望广大居民朋友提高疫情防控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望广大居民朋友通过学习以上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助推辖区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为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应有贡献。(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铜城街道法律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