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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县司法局石佛司法所训诫严纪律 监管重实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布占浩 张瑞)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司法局石佛司法所通过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一名没有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训诫,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所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发出训诫决定。
 
  社区矫正对象程某,2020年6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县司法局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程某无故拖延,在2020年7月17日才到县局及司法所报到,超出规定报到时间4天。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石佛司法所通过县社区矫正机构向程某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经训诫,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训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此次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训诫,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司法局石佛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