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培懿)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街道北路庄居委会一名村民崔某某到司法所咨询一起宅基地纠纷、继承问题,先锋司法所及时受理,并联系北路庄法律顾问王春卫,及时为北路庄村民崔某某提供了法律咨询。
根据崔某某反应,该争议宅基地为其姥爷留下来的,其姥爷与争议的西邻是亲兄弟,但当时并无宅基地证,土地两家平分,现在西邻盖房子的时候往东侵占了崔某某的宅基地,崔某某认为他可以继承其姥爷留下来的宅基地。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王春卫到北路庄实地查看,崔某某西邻早已盖好房子,崔某某所说的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只种了树。
先锋司法所和法律顾问王春卫为崔某某解答了法律咨询,告诉崔某某,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说,能够继承的遗产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合法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据我国土地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司法局先锋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