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嘉雯)自从短视频主播成了新潮流,各种冒充主播的高仿号便络绎不绝纷至沓来,但是你知道吗?冒充主播骗取钱财属于诈骗行为,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三位远跨琼州海峡行骗的“愣头青”骗子。
三位海南人均是90后,最小的21周岁,最大的25周岁,文化程度都不超过高中,没有职业,日常无事可做,就喜欢玩玩手机。他们注意到做短视频主播的广阔市场和背后的丰厚利润,打起了冒充主播,诈骗粉丝的主意。说干就干,2019年8月,主犯廖某在快手上注册账号,取名“某费旧置换”,冒充快手大主播“某手机置换”,利用注册的账号给居住在吉林省通化县的被害人李某发快手私信,谎称是“某手机置换”的小号,在取得李某信任后,以替李某用旧手机加钱置换新手机为由诈骗人民币23900元。两名共犯在明知廖某进行诈骗的情况下,向廖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5600元,两人共获利2600元。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说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你有哪些曾经自认伟大,能赚钱的创意,被发现已经“入刑”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你可以逃避《刑法》一时,但不能逃避《刑法》一辈子,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赚钱,也许你也是下一个百万富翁。(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