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尹玉明)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督促代表更好的依法履职,山东省淄博市博山人大常委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实行履职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履职报告制,是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代表的履职报告可采取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分别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选区选民大会上报告并进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代表,将优先推荐为新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代表,按照相关程序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代表履职报告制度的实行,将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更好地开展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发挥积极的作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