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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县向城司法所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鲜江)11月4日上午10时许,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向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一起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当事人刘某现年58岁,兰陵县芦柞镇人,靠在建筑工地上做小工维持生计。另一方当事人赵某,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经常以私人名义承包建筑工地小型工程。刘某夫妇白天在赵某位于向城镇的工地上当小工,晚上住在赵某承包的位于镇北的一家私人建房工地上。该房子原来三层,要再加三层。刘某住在三楼,建材堆放在一楼和顶楼。双方口头商议,由赵某帮王某支付水电气费,刘某晚上帮忙关一楼的大门,以免有小偷盗取建筑材料。
 
  2019年9月25日晚12时许,刘某在起床时碰到桌角不慎摔伤导致左手骨折,经骨科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8000余元,赵某先行支付了10000元。当事人双方因医药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发生矛盾纠纷。
 
  经过仔细询问,调查和认真分析,工作人员认为:一、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二、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存在争议;三、即使是构成雇佣关系,双方就受伤原因存在巨大分歧,除了自己老伴的证言,刘某不能提供任何其他证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刘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调解员接受本案后及时向当事人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分析了诉讼和调解的利弊,并站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对赵某进行了劝解。为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员放弃了中午吃饭和休息的时间并婉拒了当事人的吃请,经过三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下午3时许,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赵某一次性补偿刘某18000元。由于赵某不能当场兑付,为免除受害方当事人的疑虑,工作人员建议赵某出具欠条,原件交给刘某,复印件放司法所,于11月5日上午赵某将赔偿款支付给刘某,至此本案结案。
 
  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想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经多方咨询,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诉诸法院。向城司法所受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坚持法律至上,公平公正,站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场,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均表示满意。(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向城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