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吴越 靳琦)近日,李某因哺乳期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山东单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执行收监刑罚。
2018年4月,李某因窝藏、隐瞒毒品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其处于哺乳期,在判决时被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随后,李某来到单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单县司法局和曹庄司法所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订了矫正方案,并经常与李某交心谈话,给予李某心理疏导,帮助李某适应监外执行的生活,李某也能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每月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随着哺乳期满的临近,李某对即将被收监执行的监狱服刑生活感到恐惧,曹庄司法所工作人员注意到了她的这一思想波动,多次实地走访与电话交谈,利用亲情感化等方式,帮助其缓解即将被收监的思想压力,以防止出现思想不稳定或者脱逃现象。
2019年3月10日上午,曹庄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宣读了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在曹庄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李某移送至菏泽看守所羁押。李某走进看守所大门之前,痛哭流涕,悔不当初,表示一定争取在监狱里立功减刑,早点回家与家人团聚,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稍有不慎罪犯就可能出现逃避处罚的行为。因此,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必须及时启动收监程序,依法收监执行,这样才能有力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彰显法律的权威。(单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