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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16岁少女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33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晓睿)花季少女去社区医院途中,不幸被断落的供电线电击身亡。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某供电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33万元。
 
  2017年夏季的一天,十六岁的少女周倩(化名)因身体不舒服前往社区所在的社区医院,在路上被位于社区南侧门口的供电线(断落)电击,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家人悲痛欲绝,将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周倩家人认为某供电公司身为高空高压电线路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当尽到保障供电线路安全的职责,对该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致周倩死亡的全部责任。而某供电公司则辩称,事故线路断落是不可抗力所致。事故发生的当时,聊城市遭遇恶劣天气,根据气象资料记载,当时的风力八级并伴有雷电大雨,大风将树枝折断,导线受到树枝和风力的双重作用而断落,而周倩此时正路过此处,触碰了断落的导线导致触电身亡。因此,周倩本人如果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认为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庭审中某供电公司陈述,该案所述供电线路的国家标准为导线能抵抗十级大风,而该案触电事故发生之日风力仅为八级。根据现场图片,导线附近树枝已延伸至导线上方,明显违反该规定,而供电公司提交的电力设备巡视记录巡视情况一栏可知,妨碍线路运行的树木应在被告的日常巡视范围之内。因此,该案中导线断裂应当属于可以预见,应能避免的情形,供电公司以导线断裂属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同时,某供电公司依法有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该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故其不作为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致导线断裂,周倩触电身亡。
 
  此外,该事故中也无有效漏电保护设施减轻或避免电击损害后果,事故发生时周倩年仅十六岁,供电线路断裂对其来说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出行时不可能时刻关注供电线路的安全与否,某供电公司以受害人在恶劣天气外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某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此,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周倩的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