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卫国 武永芬)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社会矫正人员教育帮助和监督管理,增强矫正对象的服刑意识。近日,山东单县司法局谢集司法所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矫人员马某和许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马某和许某某是同案犯,两人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到谢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11月9日,谢集司法所按规定组织本辖区社矫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在签到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马某代替许某某在签字本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找马某问明情况,并与许某某取得联系,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报到。经核查,许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江苏省。为严肃社区矫正管理,谢集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向县司法局领导汇报情况,县局十分重视,为了警示社区矫正人员,加大矫正人员的法制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县司法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马某及许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决定给予马某及许某某书面警告处分,且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决定送达两人签收。
通过对两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书面警告,使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端正矫正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自觉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山东单县司法局谢集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