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邱鸿雁 元瑞红)前几年,赵先生承包村北土地用于种植业经营,后该土地因政府修路需被征收,而村委对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如何分配持有争议,双方陷入僵局。
为积极配合政府征地修路,妥善解决地上附着物搬迁与外款给付等问题,赵先生和工程相关负责人来到公证处,寻求方法解决问题。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可以办理补偿款项提存公证,并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求同存异等原则,达成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同意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总额,并附有物品补偿清单。
二、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补偿款总额40%提存至公证处。
三、补偿款总额的40%提存至公证处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乙方将该土地地上附着物全部搬迁,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该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甲方可随意处置。
四、乙方按上述日期搬迁完毕后,应分别向甲方和公证处发出搬迁完毕书面通知,甲方收到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公证处,将该提存款由公证处帐户转账至乙方账户。
五、余下补偿款存放于甲方账户。待款项分配纠纷解决后,由甲方依据有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等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该笔款项。
双方当事人如期完成了协议所商定事项,有效避免了因协商未果而延误修路工期,真正发挥了公证在化解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山东文登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