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学星 金美红)10月15日上午,受援人崔先生向潮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赠送了一面写有“法律援助尽职尽责 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表达他们对山东五莲县潮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潮河法律服务所徐慧芬主任尽心尽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诚挚谢意。
2018年4月崔先生在日照邦凯工贸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后入住日照市人民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鉴于崔先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工作人员引导崔先生就此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徐慧芬主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崔先生撤回法院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潮河法律服务所徐慧芬主任公正高效的办案作风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赞扬。 据了解,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山东五莲县潮河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