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沈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彰显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强化对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增强其服刑意识。近日,山东兰陵县司法局大仲村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7年4月在大仲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6月1日下午,刘某酒后来司法所报到,期间不按规定作思想汇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其酒后不要开车时,刘某不服教育监管,并对工作人员有辱骂现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大仲村司法所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经向上级机关报批,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同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这一举措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以此为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震慑社区服刑人员,有效地遏制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山东兰陵县司法局大仲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