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建春)为了防止村委会的变动导致调委会成员变动,大量人民调解员卸任,人民调解工作链条脱节,山东兰陵县新兴镇完善配套一系列的调解工作规章制度,确保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稳定,
该镇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设立程序、职数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坚决纠正人民调解组织在农村工作中的缺位,确保人民调解员专职、专业,行政上接受村委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努力克服以往乡村干部完全兼职的媒婆式、和事佬式调解模式,在不允许人民调解委员会“带病上路”。
该镇以目前兰陵县调解中心的运行模式为蓝本,合理布局、规范运作,激发活力,真正让调解委员会由形同虚设上升为重中之重。(兰陵县司法局新兴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