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鹏 林子焜 徐梓文)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自入矫以来严格遵守我所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各方面表现优秀,在思想汇报方面尤为突出。王某某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按时递交思想汇报,每份汇报都是字迹工整、态度中肯、思想深刻,反映出了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也能看得出来这三年来他在思想认识上的收获和转变,是一个树立正确价值观成功回归社会的鲜活的实例。
为了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传播王某某这种主动接受矫正、积极重塑自我的精神,我所结合县局要求4月份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学习自查活动。一方面,带领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督促大家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日常报到、请销假、集中学习、公益劳动等制度;另一方面,号召大家学习模范,引导大家学习王某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查找自身的不足,摆正态度,摒弃行为恶习,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意义之一在于改造罪犯,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实现自我发展。这次学习自查活动,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要珍惜国家给予的机会,更积极主动地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实现了维护社会的和谐这一基本价值目标。(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卞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