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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司法局:在矫服刑意识不强 解矫之后又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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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卫国 黄贤涛)遵纪守法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就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一并予以执行。
 
  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经单县司法局指派,朱某在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管理。其在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教育帮扶之下,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期满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程序为其办理了解除矫正的手续。朱某以为解除矫正,以前的事就一笔勾销了,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单县人民法院对其因犯故意伤害罪的一纸判决让其后悔不已。2016年12月,在单县某酒吧门口,朱某等人与杨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进行了厮打,最终致使杨某轻伤二级。2018年3月12日,法院经严格审理,判处朱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法院撤销了先前对朱某作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并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朱某在距矫正期满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重新犯罪,最终造成其前后罪双罪并罚的后果。这一案例一方面警示社区服刑人员要把握住国家和社会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在刑意识,不要等到真正失去了自由,才悔恨当初;另一方面也告诫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中,一定不要违法乱纪。(山东单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