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周忠正 董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以及《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临政通字〔2017〕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老赵庄镇“孔明灯”禁放工作开展,近日,山东临清市司法局老赵庄司法所在集市上进行了“孔明灯”禁放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采取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讲禁止燃放、制造、销售“孔明灯”的政策。工作人员在向人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时,特别强调两点:一是严格遵守《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临政通字〔2017〕2号)和老赵庄镇各项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安全事故;二是自觉做到,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制造、贩卖、燃放“孔明灯”,不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
通过此次活动,将会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做好禁放“孔明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全力打好禁放“孔明灯”工作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聊城市临清市司法局老赵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