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辉)男子晚间豪饮至醉酒状态,仍驾车上街,且驾车闯入别人家里打架滋事,其法律观念之淡薄令人发指。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与朋友在富县英皇KTV饮酒后,驾驶莲花牌小型汽车在富县正街商场巷与三轮摩托车女司机陈某发生争执,后又驾车追至陈某家中,与其丈夫缑某发生打架。缑某报警后,被告人齐某驾车离开,富县公安局民警在富县南教场大灯下将其控制。经鉴定,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54.70mg/100m1,己经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