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范尊磊)山东郯城司法局庙山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入矫以来各方面表现良好。但考虑到杨某家境贫寒,因赔偿受害者数额较大思想上一直处于消沉状态,为了拉紧监管规定这一紧箍咒,庙山司法所于2017年8月15日对杨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
教育谈话中司法所干警首先带领杨某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向其再次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重申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随后的谈话中着重围绕杨某近期的思想状态、日常生活和务工情况等三方面进行,谈话中再次强调杨某要在矫正期间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法制观念,增强自己的服刑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整个单独谈话教育活动中,尤其是有所放矢地针对杨某入矫后对赔偿金多寡耿耿于怀的情况,司法所干警认真细致地为其做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工作。采取法理情理双管齐下的策略,带领其详阅了所犯刑法的相关法条,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受害者以合理的物质补偿,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慰藉和生活扶助,也是对自我的救赎。司法所干警姚晓然还动情地对杨某说到:“犯了错,爬着、跪着还要继续生活。要撑住心中塌陷的天空,把它举起来,将光明一点点引入胸怀,活成淡然。以后的人生之路还很漫长,钱可以再赚,但不能就此沉沦,在服刑期后应放下心理负担和思想包袱,以阳光健康的心态活出洒脱自我。”
通过面对面的共情谈话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留下了悔恨感激的泪水,诚恳表示当时因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律意识的淡泊,犯下了错误,至今后悔莫及。社区矫正以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书籍及接受司法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力争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政府和家人的关心和帮助。
自庙山司法所扎实开展“一对一”个案矫治工作以来,司法所干警高度重视个别教育谈话工作,把每次教育谈话作为一次攻心战、法制课、梳理操,扮演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以案说法讲解人、错误认识分析师、扭曲心理勘校者、人生方向领航员四重角色。司法所干警按照入户走访调查情况和艾森克心理测评量分数,科学综合判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攻击性,以此来评定该对象的严管、普管和宽管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分别落实周谈、半月谈、月谈的管理措施。庙山司法所还精心打造心理咨询室,斥资添置了心理沙盘,心理测评系统等心理矫治专业化设施,特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进行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进行不定期坐诊。针对心理波动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沙盘互动疗法、情绪宣泄法、个案谈话矫治等针对性措施有效化解社会适应不良、人格发展障碍等心理问题。截止目前为止,庙山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1人,解除矫正120人,在册41人,未发生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郯城司法局庙山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