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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客运公司的挂靠和承包之争

浏览: 来源:法律与生活网

本刊记者/郑荣昌

  陈彦、刘平等7名车主与吉林省四平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公司(简称宏野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挂靠经营关系?

  围绕该问题,双方博弈了两年多,车主不仅到省交通厅上访多次,还委托擅长此类诉讼的北京律师陈岳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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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岳琴律师

  9月11日起,记者对车主、吉林省交通厅运管局城乡客运处副处长徐百辰、宏野公司卢副总经理、陈岳琴律师作了采访。

  车主陈彦的官司

  1999年 9月,陈彦举全家之力,凑齐9.8万元买了一辆四平牌客车,并以该车到交通部门申请了怀德至长春的客运线路营运许可证,从事跨县个体客运业务。

  2002年11月,陈彦按交通部门关于跨县客运业务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公司经营的规定,带着车辆和线路经营权归并于新成立的也是唯一符合资质的宏野公司,与之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

  2006年12月,宏野公司用陈彦的车辆(车牌号)参加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客运经营公开招投标,中标后与该局签订了为期6年的《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

  2012年3月,陈彦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双方续签两年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就合同条款没有向对方提出异议,本合同延续执行。”

  2015年7月,车辆又需更新,交通部门亦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黄标车不得进城。陈彦到公司办理购车手续,准备像上次一样自己去汽车市场购车,却被告知,必须把钱交给公司,由公司购买。

  陈彦坚持自己购买,理由是,合同名曰承包,实为挂靠。既是挂靠,我的车子我做主。

  陈彦认定挂靠而非承包的依据是,一是公主岭交通局(2002)40号文件与宏野公司违反上级交通部门的规定,没有收购他的车辆,或将他的车辆折价入股。二是他与宏野公司的关系,符合交通部公路司(2003)4号文件界定“挂靠经营”的10项原则。三是吉林省高院对情况类似的刘平(上述7名车主之一)案作出(2016)吉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平的公公张玉祥与宏野公司之间为挂靠经营关系,张玉祥拥有怀德至长春的客运班线经营权。

  陈彦还陆续提出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之前也是自己购买新车,如由宏野公司代购,随附于新车(新车号)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可能易主; 

  第二,宏野公司向陈彦收取第三者商业险、驾驶员险和强险的保险费,却只办理了强险(截留1万多元)。车主说,宏野公司400多辆车,都这样吗?

  2016年1月,宏野公司向公主岭市法院提起诉讼,以承包经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终止陈彦的合同,让陈彦把线路牌、车牌号、运营手续“交还”公司。

  陈彦委托陈岳琴律师提起反诉,以合同已经顺延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宏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确认该合同为挂靠合同,同意其脱挂。

  7名车主抱团取暖

  随之,情况相似的刘平、王殿江、郝双岩、张玉红、王春野、周大为也委托陈岳琴律师起诉宏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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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6名车主

  于是,上述车主都落入陈彦的境地——合同将被终止;车辆无法更新,只好“带病”运行。2015年10月至今的站售所得也被公司扣留。他们还怀疑,宏野公司以其购置的7辆新车向省交通厅运管局申请怀德至长春的线路运营许可证。如果获批,他们将丧失原有的线路经营权。

  8月30日,公主岭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围绕合同是否已经到期顺延、车主与公司是不是挂靠经营关系两个焦点问题,双方交锋激烈。

  陈岳琴律师认为,续签合同到期顺延是明确的,合同依然有效。黄标车不能成为终止合同的理由,因为公司不让车主购买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车。何况,吉林规定黄标车可以用到2017年12月31日。合同名曰承包、实为挂靠也是不争的事实。

  陈律师还将前述吉林省高院关于刘平案的判决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

  诉讼阶段,车主也没有停止上访,因为他们担心司法后面那只看不见的手。担心出自以下事情——

  一是高贵森依靠公主岭交通局(2002)40号文件强行整合原有的客运公司和客运个体户,成立了当地唯一符合资质的宏野公司,而成为大老板。

  二是2016年5月10日,车主家属到省交通厅上访,理性,和平,公主岭的20名特警开赴长春弹压。

  三是两年中,车主不断举报高贵森,均被漠视或驳回。由于其它市县的车主举报,高贵森被关押过大半年,后来也是一放了之。

  四是,3月14日,7名车主与公主岭市高市长有过对话。高市长:“车落在公司名下就是公司的,车应该在公司固定资产帐上。”车主:“没在。”高市长:“没在,那老高(高贵森)犯法啊!”车主:“发票都在我们手里,咋入账啊,也没入账啊!”高市长:“那还是挂靠啊!”

  省运管局的看法

  9月13日,吉林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指派城乡客运处副处长徐百辰接受记者采访。

  徐副处长以其基本观点反驳记者准备的很多问题:7名车主自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就与公司建立了承包经营关系,其车辆及其线路经营权就在公司名下了。既然这样,就不能自行更新车辆。何况,合同已经到期失效。

  至于对车主有利的文件,如以10项原则界定“挂靠”的交通部(2003)4号文件,他说,这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文件,交通部此后下发的(2003)118号文件没有再提这个;

  再如,规定“兼并小企业或个体户必须采用收购或折价入股的方式”(大意)的交通部(2002)305号文件,他说,“我们也要求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他们有没有听从,我们不知情。”

  又如,公主岭市交通局(2002)40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并入公司后,不经运管所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更换原线路的经营者。”(大意)他说,这个规定并非承认挂靠,而是一种过渡性安排。

  至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如,公司未采用收购或折价入股方式已不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还要车主出资更新车辆;假如车辆已经易主,为何公司固定资产账上无记载;公司有没有高价转售新车,有没有截留保险费……徐副处长一概回答,这是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我们无权过问。

  至于陈律师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法庭的刘平案判决书,徐副处长说“这个不便回答,但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记者还电话采访了宏野公司的卢副总经理,他的观点与徐副处长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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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带病营运的车辆

  刘平案判决书

  陈律师视刘平案判决书为本案关键证据基于两个理由:一个是,我们身处依法治国的时代;还有一个是,刘平是委托陈律师起诉宏野公司的7名车主之一,该案历经多次反复,最终判决对于本案具有重大证据意义。

  说来有趣,该案子是从家庭纠纷开始的。早先刘平的公公张玉祥购置了车辆、获得了线路营运权,自己跑客运,后来让儿子、媳妇接班。2006年儿子去世,他向刘平讨车不得而起诉,方知车主已被宏野公司更名为刘平,遂追加宏野公司为被告。

  这样的诉讼自然会涉及公司化之后车主与公司的关系是承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车辆属于公司还是属于原车主、线路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其可否转让等根本性问题。

  该案耗时10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二审、再审、抗诉、再审,由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对张玉祥也对刘平有利的最终判决。并且,该判决书在张玉祥和刘平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维持了四平市中级法院关于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由张玉祥转让给刘平,刘平付给张玉祥80万元对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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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岳琴律师与中国出租车、客运班线诉讼

  陈岳琴律师,法学博士及中国第一位法律硕士,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入选law firm 50“2009年中国十大公益律师”,在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领域有一定影响力。近年来倾力于出租车与客运班线诉讼,成为该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专家律师。

  陈岳琴律师正在代理的重大客运班线诉讼,除了本案,还有辽宁省东港市于显涛等65位车主与东港客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肖志亮等26位车主公交化改造补偿案、云南省景谷县罗正文等46位车主挂靠纠纷案,等等。

  陈岳琴律师说,客运班线经营权具有财产属性,本案刘平花80万元从公公手里获得班线经营权就证明它是一种无形财产而附随于客车,甚至是一种用益物权,类似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我在推动客运班线经营权进入物权法。”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6/dujia_0922/10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