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晓庆)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可却有一对小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加之丈夫不务正业,不能挣钱养家,妻子无法忍受,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终获支持。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张某的个人财产五条棉被,归被告刘某所有;原告张某给被告刘某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家住新蔡县的张某与刘某于2009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二人虽然接触后近两年才结婚,但婚前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妻子张某常年外出务工贴补家用,而丈夫一直在农村的老家耕种几亩农田。原告曾于2014年11月6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能再共同生活了,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个人财产五条棉被归被告所有,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其愿意给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我没有和原告吵过架,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认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原告把婚生子交于我抚养,我才会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原告曾于2014年11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并愿意给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婚后生育有子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河南省新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