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军委)曹某某初中毕业后,从陕西汉中老家来到兴平一酒店打工,渴望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料,贪婪的邪念却让他的人生轨迹发生急剧转折,留给自己的唯有终生悔恨。
2015年9月某日晚,曹某某回到兴平市酒店员工宿舍,看见同事高某某鼾声大作,床头放着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顿时,萌生强烈的占有欲望,伸出贪婪的双手,不费吹灰之力,把手机成了自己的囊中之物。得手后,曹某某当即逃回汉中,当晚几次用盗窃来的手机支付宝给自己的手机充话费,均没有成功。两个月后,曹某某在汉中市汉江某火锅店内,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同事晏某某,晏某某把手机给自己的阿姨王某某使用。后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4680 元。在案发三个月后,曹某某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抓获,押解回兴平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