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辉)来富县张家湾镇考察狩猎场项目的方某,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锒铛入狱。近日,陕西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方某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单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中一支双管猎枪,被依法没收,交由富县公安局处理。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方某从自己经营的狩猎场办理了枪弹领取手续后,领取了一支编号为132722521的双管猎枪和子弹100发。次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带着本场三名职工到富县张家湾镇考察新建狩猎场项目的场地选址工作时,违法将所领猎枪和代其弟(已因交通肇事死亡)保管的双管猎枪(编号为8512379)带出狩猎区。在富县张家湾镇和尚塬埝沟考察狩猎场的途中,被告人方某为了试其弟的猎枪,在埝沟内无人处空放了27枪(属桥北林业局和尚塬林场51林班)。当在田地里发现一只野鸡时(属桥北林业局和尚塬林场68林班),又用该猎枪发射猎枪弹一发,未能击中目标。当日上午9时许,其四人在准备返回张家湾镇和尚塬途中,被桥北林业局刑警中队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方某处扣押双管猎枪二支,12#猎枪子弹72发,猎枪弹壳28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犯二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作为另一狩猎场的负责人,在与富县张家湾镇政府达成投资狩猎场建设项目意向书,带领狩猎场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狩猎场选址时,违法将猎枪带出狩猎场,到禁猎区进行狩猎,其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无危害社会的目的,亦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社区愿意接收被告人的矫正和帮教,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