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俊亭)近日,陕西武功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赵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起赵某此事,归宗于醉酒驾车:2016年1月31日晚,赵某与多人在西安某餐馆饮酒直至次日凌晨后,驾车来到武功,按照自己意愿办完事情后,在返回西安时刚上高速,由于神志不清、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自己驾驶的小型汽车冲撞高速护栏,并导致汪某驾驶的货车与其碰撞侧翻;经司法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 176.38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经事故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涉案财物损失一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遂做出了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该案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社会的极度不负责任,在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不胜枚举的事例中,我们不应重复这一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