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烟台市民到芝罘区北马路一家银行取钱,结果丢了一万元在柜台凹槽里没拿走,后来一老人办业务把这一万元拿走了。事后,警方和银行查到该老人并做其亲属工作,老人则主动将这一万元送到了兴隆街派出所。
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市民董女士来到市区北马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一银行,出示相关证件并办理手续后,柜台服务人员将四万多元现金放进柜台上的凹槽中。“厚厚一沓钱,我拿着就放到包里了。”说,当时银行人不多,身后有其他顾客叫号排队,她拿了钱转身离开了。
11点多的时候,打开包取钱,清点后发现只有3万9千元,比办理取款少了1万元。她匆忙赶到银行查找,可银行工作人员查看相关记录后并无问题。
是银行给错了?还是被别人拿走了?也记不清她当时取钱有没有把钱全部拿走。无奈之下,她只能向警方求助。报警后,兴隆街派出所民警赶到银行调查。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只拿走4沓钞票,还有1沓1万元丢在凹槽里。当她离开银行后,其后有一名老人紧接着来柜台办业务,这名老人在把自己的存折递给柜台工作人员的同时,发现了凹槽里的这沓钞票,接着,这名老人只是刷了下存折,并未办理其它业务,在用手套作了遮掩后,随手拿走了凹槽里的这沓钞票后匆匆离去。
根据监控,警方和银行方调取到拿钱老人的客户资料,随后民警通过登记的地址找到老人家中。当时老人并未返回家中,由于没带手机也联系不上,民警立即对老人家属讲述利害关系,如果拒不退还这1万元,根据相关法规可追究他刑事责任。 下午2点钟,在家属的劝说下,老人带着这1万元钞票来到派出所,当面将钱退还给。
案件辨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认定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体到本案,董女士将钱从银行取出尚未全部清点,将部分钱款遗忘在银行柜台的凹槽处,按照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董女士将取出的钱款遗忘于银行柜台处,该钱与董女士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此时银行应当尽到对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支取款时的人身、财产的相应保护义务,对董女士遗忘的钱,银行应当尽到保管的义务,待失主索要时交付给失主,即董女士遗忘于银行柜台的钱,仍应处于银行的保管控制之下。老人发现银行柜台凹槽处他人遗忘的钱后,即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并采取用手套遮盖的方式趁银行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秘密窃取该钱款,老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因而老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