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讯;(林娜 孙云帆)山东汶上县的杜某擅自驾驶朋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并住院治疗,伤者将杜某及车主崔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汶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崔某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据此判决崔某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杜某驾驶被告崔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与顺行步行的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驾车逃逸,五日后到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杜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均无责任。三原告受伤后分别入汶上县人民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十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共为三原告支付医疗费近九万元。
2015年4月,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分别将肇事司机杜某及事故车辆所有人崔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崔某辩称被告杜某未经其允许私自将车开走并撞人,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不应担责。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崔某系本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事发当天,被告崔某下班后将该车停放在一超市门口并将车钥匙放在该超市柜台上。后被告杜某未经允许私自将该车驶出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某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致使车辆被被告杜某私自驶出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崔某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