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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森林日丨同护一片绿,一起“森”呼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5年3月21日,
 
  是第13个世界森林日。
 
  绿意盎然、春风和煦,
 
  有哪些法律始终守护春色如许?
 
  一起来和我踏青寻法吧!
 
  国外的花花草草——可别轻易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碰了珍贵植物——这很“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保护标志——咱别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滥伐盗伐林木——必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绿水青山
 
  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作者:曲诗雨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