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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明確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內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2月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山東省人民政府對《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和《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進行了修正,並于近日公布。

  發布會上,省司法廳副廳長田秀娟表示,兩部規章都是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設計,是調整行政處罰行為的共同法律規范,對于促進過罰相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擴大了告知聽證權的情形。明確了6種應當告知聽證權的行政處罰種類,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較重處罰種類保持一致。參照其他省份做法,結合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1997年規章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了財産罰中應當告知聽證權的數額。二是新增了聽證主持人5個方面的職責:審核聽證參與人的資格;主持聽證會;維持聽證會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決定中止聽證,宣布終止聽證;審閱聽證筆錄,並根據聽證筆錄形成聽證報告。三是規范了聽證會的組織。明確聽證參加人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第三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該案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四是完善了聽證程式。調整了聽證的提出期限,由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修改為5日;調整了聽證會的組織時間,對于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行政機關在20日內組織聽證;新增了聽證會的中止和終止程式。

  《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新增了行政處罰裁量情形。按照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首違不罰”內容。為破解行政處罰案件過罰不當、執法機關適用難等問題,新增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四種情形,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減輕處罰提供了直接依據。二是理順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工作職責。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指導監督等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係統的具體實施工作,並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明確了省市縣三級行政機關在制定裁量權基準方面的具體職責。三是完善了促進過罰相當的制度設計。將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涵由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裁量,擴大到對違法行為事實、情節認定的裁量;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科學分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實施效果”;規定了下級機關原則上要適用上級機關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如出現明顯不當或者顯失公平時,可以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調整適用。(戴玉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