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国兴)2023年7月26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编造出境事由,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掩盖非法出境目的,且多次组织被告人徐某等前往菲律宾,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非法滞留。同时,被告人李某改变签证出入境事由,先后4次出入菲律宾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编造出境事由,多次组织被告人徐某等偷越国境,同时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掩盖非法出境目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徐某等6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隐瞒真实出境目的,偷越国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很多人对偷越国(边)境的理解,还停留在没有护照私自越境的旧有观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编造出境事由,隐瞒非法出境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往返菲律宾,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非法滞留,即属于偷越国境的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切勿罔顾国家法律,更不要听信他人“高额工资”的拉拢、引诱,非法出入境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