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主动服务、规范检查、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执法监督实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确定在济南、青岛、东营、泰安、威海、德州、聊城、菏泽等8市和烟台市福山区、济宁市任城区、临沂市罗庄区、莒南县等4县(区)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各试点地区立足工作实际,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试点。
建立工作制度。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程序、频次、方式、结果处理、跨部门联合检查、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检查规范、有序开展。比如通过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检查备案等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清理精简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通过依托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对企业实行差异化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度;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关联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推行联合检查、协作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入企检查次数。
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检查,在推进非现场检查、智慧监管、搭建监督平台减少不必要检查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推进行政检查数据标准化建设,检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执法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应用,为阳光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山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