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夏琦)6月15日下午,贵州省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玉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案件。因受疫情影响,被告人刘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
案情回顾:2020年5月8日、9日、11日、12日,吸毒人员曹某、杨某商量共同购买毒品吸食,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分别微信支付刘某200元、100元不等的毒资。刘某将毒品送至杨某手中后,杨某与曹某一起以注射方式吸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出示的定罪证据以及量刑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展开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贵州省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