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云南盐津法院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信访工作条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28日上午,云南省昭通市盐津法院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会议由立案庭庭长廖春梦带领学习,立案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认识。深刻认识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三、要注重工作效能。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件要实时受理,按时办结,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
 
  敲黑板,划重点:
 
  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法院)